2024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地直机关遴选报考条件
2024/6/3 14:32:36
来源:易考吧公选遴选招聘考试网
导语
(一)遴选范围:
1.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
2.中央、省级机关设在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也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本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2年以上。
4.历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5.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年龄、学历、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6.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职务职级层次,原则上报考者应按照报考职位明确的职务职级层次平级报考。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服从遴选单位对职位的安排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5月31日,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领导职务任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尚未确定试用期满考察结果的。
7.干部人事档案存疑或尚未认定清楚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