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保险市场3

来源:易考吧

导语

保险公估人《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保险市场3

  (三)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1.保险市场的供给者。

  (1)国营保险组织。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如果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的组织形式称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3)合营保险组织。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

  (4)合作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

  第一,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特点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型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第二,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特点首先是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即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每个社员同时又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真正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其次是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交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再次,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最后,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第三,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特点首先是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交纳一定金额的股本;其次是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再次是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最后是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交。

  (5)自保组织。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行业或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概述。在我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再保险业务等。

  (2)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核定。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业务经营范围,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该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因素予以核定,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全部业务,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业务。

  (3)保险公司的兼业和兼营。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险、证券、银行必须分业经营。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我国《保险法》曾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由于意外险与健康险这类人身险业务大都是短期业务,在财务处理上与财产险比较一致;此外,这类业务大都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从业务性质上看,它与财产险业务相一致,所以在国际保险业,很多国家将这类业务(意外险、健康险)视为第三领域,产、寿险公司通常可以同时经营这类业务。

  3.保险市场中介。

  (1)保险市场中介功能与行为的基本原则。保险中介功能是优化保险产业资源配置,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保险中介行为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资格认证原则、独立性原则。

  (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而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三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特点是组织机构健全、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节省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四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五是个人保险代理人。

  (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的特点: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专业性强;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人具有的性质:第一,独立性。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它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第二,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保险公估人不仅从事保险理赔业务,而且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勘验和损失理算,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贯穿保险经营的始终。

 

版权声明:

如果易考吧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tousu8@126.com)

智能阅卷 考点覆盖

依托易考吧 15 年的教育行业耕耘

正确的选择,助您备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