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招聘考试报考条件

2025/2/8 6:50:47

来源:易考吧教师招聘招聘考试网

导语

2025年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招聘考试报考条件

  面向全国招聘高端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才及青年后备人才。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职责;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专业(技能)及身体等基本条件,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5.法律法规及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条件

  1.高端领军人才(Ⅰ类)。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著名专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创新成果和显著业绩,行业影响力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行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柔性引进可放宽至73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③国家文化英才;④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⑤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⑥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第1位)、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⑦其他经认定达到自治区B类标准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2.学科带头人才(Ⅱ类)。学术功底深厚,具有较宽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突出学术成果,创新能力强,能够领导本学科在前沿领域开展创新研究或取得创新成果的学科带头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可放宽至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②国家青年文化英才;③“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④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⑥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位);⑦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⑨其他经认定达到自治区C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3.青年后备人才(Ⅳ类)。学术基础扎实,专业能力较强,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在研究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按照学科发展需要分为3个层次,具体要求如下:

  (1)优秀博士研究生(Ⅳ-1),主要面向重点特色学科招聘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②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SSCI、SCI等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③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④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或地厅级奖励2项以上(独立或排名第一);⑤博士论文获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⑥其他经校(院)认定达到Ⅳ-1类的人才。

  (2)青年博士研究生(Ⅳ-2),主要面向基础学科招聘青年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②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③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独立或排名第一);④参与编写专业教材并正式出版使用;⑤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SSCI、SCI等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一作),并实现一项及以上成果转化;⑥其他经认定达到自治区高层次人才E类标准的人才。

  (3)优秀硕士研究生(Ⅳ-3),主要面向急需紧缺专业招聘“双一流”院校优秀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②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SSCI、SCI等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③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三);④硕士论文获得毕业院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⑤其他经校(院)认定达到Ⅳ-3类的人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的;

  6.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7.新招聘(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含试用期)的;

  8.已招聘的特岗教师;

  9.现役军人;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应聘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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