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与使用说明(七)
导语
14.“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请予考核”意见。
16.“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该计量标准申请,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17.“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受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