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复习讲议:保险监管
2011/7/6
来源:易考吧经济师招聘考试网
导语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1.对股权结构的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2.对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要求
(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对公司经营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管理
(1)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按规定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信息披露。应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