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2024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2024/12/12 17:19:38
来源:易考吧教师职称招聘考试网
导语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条件。
一、评审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科研、电教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及从事教研,
电教等学科教研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工作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或《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五)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单列。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要突出专业水平、教学质量和育人实效导向,中、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教师队伍平均水平,并向一线教师倾斜,思政课教师开展时事教育和社会活动的时间计入工作量。强化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的依据。
(六)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任职年限要求,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八)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九)基层服务要求。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十)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一级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具备忻州市高级、一级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十一)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教研员;根据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简称释义”),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十二)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