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2024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4/12/13 11:10:17

来源:易考吧

导语

山西省忻州市2024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条件。

  一、评审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科研、电教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及从事教研,

  电教等学科教研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工作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或《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五)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单列。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要突出专业水平、教学质量和育人实效导向,中、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教师队伍平均水平,并向一线教师倾斜,思政课教师开展时事教育和社会活动的时间计入工作量。强化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的依据。

  (六)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任职年限要求,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八)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九)基层服务要求。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十)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一级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具备忻州市高级、一级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十一)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教研员;根据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简称释义”),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十二)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推荐与申报

  (一)科学制定职称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教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要奖项等业绩特别突出者,应优先推荐。各地或用人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人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市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市人社局、教育局核准备案。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二)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2.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3.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4.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5.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6.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三)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3.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

  (四)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网上公示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

  四、评审监督

  (一)按照山西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未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3.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4.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5.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6.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7.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资格,已获得的职称资格,由相应审批部门予以撤销,职称资格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五)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职称的,在符合申报晋升相应职称聘任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的相应职称资格,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中报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

  (六)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2.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3.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4.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3.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4.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5.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7.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八)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2.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3.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标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忻州市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五、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非贫困县县镇(含市直)学校、贫困县县镇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确定考试和答辩合格等次。

  (三)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市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投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五)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乡村学校教师)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市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六)专业示范

  1.中小学校(园)长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职称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六、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一)资格、资历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市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非贫困县县镇(含市直)学校、贫困县县镇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确定考试和答辩合格等次。

  (三)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五)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除乡村学校教师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市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六)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七、二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二)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学科核心素养落实,完成所教学科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八、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农村学校以该校现在是否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来认定。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即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因工作需要,在任教学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学科与现职称学科不一致,但与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相一致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学科与现职称学科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均不一致的,须从事与申报高一级职称学科相一致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须先进行学科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学科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在该类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关于“第六条落实倾斜政策”中的市级及以上表彰解释:

  2014年8月以前的表彰主要包括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国家部委联合同级人社部门授予的荣誉。2014年8月至2019年6月的表彰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工作部门、国家部委联合同级人社部门授予的荣誉(按照要求,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此期间禁止开展表彰活动)。2019年6月以后的表彰主要包括经批准纳入年度表彰计划并由市级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工作部门、国家部委联合同级人社部门授予的荣誉。

  国家、省规范评比表彰政策(2019年6月)之前由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授予的荣誉,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及以上的奖励,以上学术技术称号或荣誉可视为市级及以上表彰。

  综合性表彰是指涵盖各行业各领域的综合性表彰活动,如“三八”、“五一”、“五四”期间开展的相关表彰活动等,一般授予“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奖章”、“五四奖章”等相应荣誉称号。

  教育工作专项表彰是指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活动,一般授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相应荣誉称号。

  上述各类表彰应当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并须提供相应的表彰文件进行印证。

  备注:

  1、2019年6月以后,经批准纳入年度表彰计划并由忻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涉及教育系统的荣誉有:2020年为“忻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忻州市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2021年为“忻州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表彰”;2023年为“忻州市五一劳动奖”。

  2、经山西省委、省政府批准纳入表彰计划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授予的荣誉有: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工作者。

  3、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纳入表彰计划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授予的荣誉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教育部门《年度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和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支教

  和交流轮岗期间原始课程表、考勤表、上课情况评价等资料,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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