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10/17 8:55:32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导语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科研、电教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及从事教研、电教等学科教研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执行《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24号附件)。
各市参照省指导条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
四、相关要求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或《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2.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单列。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要突出专业水平、教学质量和育人实效导向,中、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教师队伍平均水平,并向一线教师倾斜,思政课教师开展时事教育和社会活动的时间计入工作量。强化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的依据。
3.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任职年限要求,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基层服务要求。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须有支教、交流或以帮扶、开展学科教学、教科研活动、学术讲座等的经历。具体方式、时限和次数的要求,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确认。
5.职称评审淘汰率要求。职称评审淘汰率指评审未通过人数占申报材料合格正式参加评审人数的百分比。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中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0%。初级职称评审淘汰率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推荐申报
1.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推荐的申报程序组织,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和公示要求,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2.省直单位和高校附属学校教师申报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参照本单位岗位指标择优直接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人选。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按照下达的正高级推荐名额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人选。
3.各市要统筹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的平衡,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指标,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特别是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力度,推荐的人选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0%。各市推荐的正高级教师参评人员中,农村(含镇区、乡村)人员不得低于实际申报总数的20%。各市正高级教师职称名额分配按照创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分年度目标规划予以倾斜。
4.申报职称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任职时间),均计算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学历和业绩成果等取得或完成时间截止到评审委员会公布的评审年度申报材料收审期内。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