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宪法与行政法学)综合能力测试题及答案二

2025/7/27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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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正确答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宪法监督的基本目标。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监督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统一性。■(2)宪法监督的机关。在宪法监督体制上,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又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3)宪法监督的方式。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①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有权机关在批准过程中要审查其是否抵触宪法。■②事后审查。主要体现为有权机关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后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可要求原制定机关作出处理。■(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成:■①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采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也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②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机制。■③备案审查制度。即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我国针对不同性质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多套备案审查机制。备案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及适当性审查。■④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予以撤销和纠正。在我国,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机制主要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其他机制。总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继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强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功能,切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2). 试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及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正确答案:(一)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国家元曾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德国、意大利、韩国等采用此种类型。■(二)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使违宪审查权应遵循的程序,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主体的要求,及常委会如何处理等问题。■总之;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以事后审查为主,这一体制尚需健全。
3). 行政法的渊源理论有何意义?我国目前行政法的渊源理论是否存在欠缺?有哪些值得改进的地方?

正确答案:(1)行政法渊源理论的意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通常认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行政法的渊源包含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渊源有助于行政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依据、提供行为规范,以及操作性的工具作用。在我国,行政法的作用不只在于限制行政权力,而且还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的依据和指南。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说,行政法的直接效果就是要使行政行为与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行政法是一种操作法,它必须为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行为标准,引导合法、正确的行为,指明行动的方向。当然,行政法的行动指南作用也包括了对公民或组织活动的规范与引导。■(2)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理论有所欠缺。①在逻辑上主流观点既然认为行政法的渊源就是其规则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那么行政法规则的所有存在形式包括规章以下的规则都应该依理成为行政法的渊源,然而主流观点在具体列举时,又依制定机关的不同身份将一些规范性文件排除在行政法渊源之外,这使得这个概念的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前后并不相称,而出现了首尾不能相顾的逻辑矛盾。②在精神上,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用来指明法官判案的依据,也即只有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的才是行政法的渊源,这就把行政法的渊源限定在权威机构选定的有限的、固定的几种表现框架之内。这种做法在中国特殊历史时期的做法是对“法”的狭隘理解,它违背了作为法的源头,法律渊源应是自下而上的生长方式。■(3)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的改进。对于行政法渊源理论的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①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法律渊源的概念定义为“因产生形式和来源不同因而对于法律制定和法律使用具有不同效力和不同法律意义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对待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分中探讨非正式渊源的法律意义只在于法律推论过程,其对于审判之外的一般行为没有约束力,故应将“非正式法律渊源”表述为“推论渊源”更为合适。在探讨行政法的渊源时,基于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分工、地位不同,该观点主张区分“行政的法律渊源”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从而将法律和行政区分开来,只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的渊源,而不是从行政与法律两个角度同时来理解。②第二种观点认为主流的法律渊源理论不能解释“那些被奉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条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约束力;而那些没有被承认为法律渊源的材料,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有着实际的影响力”的现象,“反而令自己陷入自相矛盾的尴尬”的根本原因是在对法律渊源进行定义时,仅从法律渊源的效力出发,造成法律渊源种类的固定性,使“法律”和“法律渊源”事实上等同起来。所以,必须采取一种更开放、更灵活的态度,“把法律渊源理解为叙述法律或者争辩法律时所使用的论据”,在此基础上,行政法的渊源包括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国际条约、公约的适用方式,法律解释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法有关的背景材料;不成文法源包括:法律原则,先例、惯例和习惯,法律学说,公共道德,行政政策比较法。③第三种观点认为判断行政法渊源应该是开放的,其标准应当是客观的,不是人为选定的结果,因而所有已经被证明或者将要被证明会切实引发生成那些法官借以调整行政争议的行政法规则的因素都应当被视为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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