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练习题及答案一(1月30日)

2026/1/30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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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练习题及答案一
1).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请分析:(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因如下:■①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a.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b.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c.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d.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e.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f.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g.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甲、乙、丙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构成集资诈骗罪。■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用募集到的资金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构成了该项犯罪。■(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自然人犯罪,原因在于:甲、乙、丙三人是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原因在于: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乙的行为属于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因如下: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主要包括如下情形:■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丙的行为属于第三种,即特别自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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