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自测试题及答案一(4月12日)

2026/4/12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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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自测试题及答案一
1). 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2016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中饱私囊。2016年6月,刘某趁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港币2000多元及金笔一支。2017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2018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并于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2019年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人民群众的监督。■(1)本案中,县监察局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定,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督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2)县监察局经调查确认后,依法向县人大汇报;县人大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免职监督行为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可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本案中,县人大依法罢免刘某的税务局长的职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一种体现。(3)人民群众通过举报,使监察局掌握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信息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本案中,县税务局局长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督,但其违法行使了监督和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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