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2024/12/31 10:23:02

来源: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导语

2024年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对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价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一标一评”和监督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开展。

  “一标一评”,是指每个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标段(以下简称交易项目)在完成评标评审活动后,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评价主体(以下简称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作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

  监督部门考核,是指各级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和追加评价。考核结果以履职行为评分形式体现。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牵头搭建评价考核平台、健全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制度等,会同省相关监督部门对行为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价考核平台进行日常管理。

  监督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异议(申辩)开展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

  交易场所负责组织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评价工作,公布履职行为评价情况,收集和保管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纸质、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保管期不少于15年。

  第二章履职行为评价规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要求的行为。

  良好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履职尽责并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第六条交易场所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考核平台组织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提出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立即进行评价。

  评价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为评标专家无不良行为或者良好行为情形。

  第七条交易场所应当在评价主体完成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建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省专家库同步将评价建议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期间,评价建议分值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规定情形的,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资格。评价生效后,根据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评价结果生效前的暂停时间计入正式暂停时间。

  第八条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并向交易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交易场所在收到异议(申辩)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监督部门,并配合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交易场所应当会同监督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同一异议(申辩)事项,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处理异议(申辩)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监督部门完成异议(申辩)核实认定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申辩)的,公示期届满后,履职行为评价生效;收到异议(申辩)后,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实认定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核实认定工作时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认定书面意见对行为评价进行更正,履职行为评价生效;收到异议(申辩)后,监督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或者未作出认定答复的,视为同意异议(申辩)事项,交易场所在核实认定工作时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异议(申辩)对行为评价进行更正,履职行为评价生效。

  交易场所应当在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个月。省专家库同步将评价结果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第十条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评价主体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

  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对可以立即纠正的,应当采取提示、告知、劝阻等措施;对评标专家拒不改正的,应当提醒和建议招标人(采购人)暂停评标评审活动,并向监督部门报告。

  不良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现场见证人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接到评标专家提出的良好行为评价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应当及时移交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对评价建议成立的,按照“谁提出、谁举证、谁加分”的原则,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后,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追加评价和计分。监督部门未对良好行为建议进行认定的,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交易项目,由主副场交易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评价主体开展履职行为评价。

  主场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副场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若异议(申辩)涉及副场评标专家的,由交易项目监督部门会同交易场所完成调查、核实、认定和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启动复核程序的交易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行为评价。

[NextPage]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追加评价:

  (一)未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并依法查实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实的;

  (三)相关国家机关在对交易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督导等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办法规定的未被评价的良好行为情形。

  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追加评价的,监督部门每月5日前将追加评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追加评价结果和本办法规定,会同监督部门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管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共同构成,即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基础分值为100分,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后自动获取。

  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由评价考核平台根据《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标准》和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评标专家只存在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按照不同行为情形逐项累加良好行为分值或者不良行为分值;

  (二)评标专家同时存在不良行为情形和良好行为情形的,按照不良行为的不同情形逐项累加不良行为分值,良好行为情形不计分。

  评价考核平台每日根据履职行为评价结果自动计算生成履职行为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之日起计算。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

  省专家库根据每日考核得分情况,按以下规定管理评标专家:

  (一)考核得分连续24个月高于100分(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鼓励评标委员会推荐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考核得分高于80分(含)、低于100分(不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

  (三)考核得分高于70分(不含)、低于80分(不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3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四)考核得分高于60分(不含)、低于7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6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五)考核得分高于50分(不含)、低于6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9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六)考核得分低于5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按季度通过省专家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满分为10分。评标专家可在当季任意时间参加培训,未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的不得分。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被暂停评标资格期间,良好行为不加分,继续教育培训加分值在恢复评标资格当季度计入且加分总值不超过20分。

  评标专家恢复评标资格后,在后续12个月内任意1个月评价得分低于60分(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

  第十九条省专家库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资格3个月:

  (一)未能在省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工作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

  (二)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在省专家库据实修改工作区域、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相关信息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挂职、借调人员,以及所属单位人员等)作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

  (四)除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外,招标人(采购人)的其他人员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作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评标专家评标资格6个月:

  (一)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及其他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况的;

  (二)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投诉事项处理的;

  (三)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评审结果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已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除外);

  (四)评标结果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五)在接受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退出省专家库,且终身不再聘用: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经查实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

  (四)存在使用不实信息、隐瞒身份、伪造履历及资格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为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标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串通的;

  (六)以省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后两年内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清退出省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情况,按季度调整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抽取概率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终身不再聘用情形外,被清退出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涉及清退出省专家库或者终身不再聘用情形的,省专家库应将处理决定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党组织或者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部门考核生效后,通过评价考核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档案,作为监督部门管理评标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是省专家库专家的,由交易场所、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在我省参加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其评价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在非交易场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或者良好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评价的,不再计入履职行为评价。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黔专管(2013)4号)同时废止。

[NextPage]  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

  附件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

  序号一般不良行为情形评价主体评价环节分值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5

  2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60分钟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0

  3迟到超过60分钟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4接到评标评审通知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在开标前60分钟请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0

  5接到评标评审通知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在开标前60分钟未请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6到达交易场所后,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0

  7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非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

  8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9进入评标区域后,随意进出非本人参评项目评标室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0

  10在评标区域大声喧哗吵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

  1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利用电脑等评标设备进行玩游戏、聊天等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1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早退或者无故退出评标活动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

  13酒后参与评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

  14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日常管理20

  15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织的异议答复、评审意见复核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日常管理20

  16不能操作或者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17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15

  18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5

  1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或者结论等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20

  20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情况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20

  21评分畸高、畸低,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20

  22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15

  23接受投标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资料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现场20

  24明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10

  25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无正当理由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20

  26汇总分数计算错误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日常管理15

  27在交易项目复核过程中,不如实回答或者拒绝回答询问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20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严重不良行为情形)

  序号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评价主体评价环节分值

  1以暴力、胁迫、辱骂或者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2在不同或者同一标段(标包)评标评审过程中,与其他评标专家相互串通,共同为特定投标人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评审结果,违规操纵评标结果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日常管理50

  3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日常管理40

  4在参与的评标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日常管理30

  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现象,影响、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自主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6代替其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7委托其他评标专家代替参加评标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8评标报告与评标底稿资料记录不一致的。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9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而未停止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现场30

  10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未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而直接否决投标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现场30

  11除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对其他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进行否决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现场30

  12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或者以“废标”为威胁条件,索要超过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现场50

  13在确定中标结果前,采用记录、抄写、夹带等方式将与评标评审工作相关资料私自带出评标评审区域的。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易场所评标现场30

  14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他专家借鉴或者抄袭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交易场所评标专家评标现场30

[NextPage]  15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日常管理40

  16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有意无意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或者其他网络平台,以及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参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日常管理30

  17私下接触或者试图接触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日常管理30

  18收受或者试图收受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日常管理50

  19组建或者加入评标专家、招标(采购)单位、投标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日常管理30

  20在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中,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日常管理30

  21在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日常管理30

  22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评审结果被提出异议,且经复核后属实的(已被评价的不良行为情形不再扣分)。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评标现场30

  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良好行为情形)

  序号良好行为情形评价主体分值

  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及时要求投标人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的。交易场所2

  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交易项目标段(标包)合同估算价,或者填写错误的,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填写错误的,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超过交易项目估算价的2%,或者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未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减免投标保证金规定,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6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强制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设定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0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及文件中有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投标人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形,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及文件中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情形,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及文件中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情形,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及文件中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打招呼”干扰正常评标评审工作,经查证属实的。交易场所4

  1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的。交易场所4

  16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明,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17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1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3

  1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未载明交易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20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交易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具体金额,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4

  21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2

  22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授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方面表彰或者奖励的。交易场所5

  23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编制或者修订的。交易场所5

  24参与省部级以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的。交易场所5

  25向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交易场所5

[NextPage]  26积极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交易场所5

  27积极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专家考核,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交易场所5

  28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交易场所提出建议,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交易场所5

  2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评标纪律或者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向交易场所或者监督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交易场所5

  30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交易场所或者监督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交易场所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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