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业务能力等级档升级标准有哪些?
2021/10/27 11:27:34
来源:易考吧税务系统招聘考试网
导语
江西省税务业务能力等级档升级标准有哪些?
税务系统业务能力升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税务铁军,在税务系统形成人人向上、终身向上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开展数字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能力升级,是指依据统一的专业分类、能力分级及达标要求,引导税务干部以自学为主、助学为辅方式,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自主参加业务能力测试,获得相应等级认定,并与干部晋升挂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业务能力升级的目标是,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层递进的要求,通过科学量化管理,建立路线清晰、层级分明、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业务能力提升机制,激发税务干部学习业务、增强能力的活力,不断提升税务干部业务能力水平。
第四条业务能力升级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参与自主化。税务干部以自愿参与、自学为主方式参加业务能力升级学习和测试。
(二)助学多样化。积极拓宽辅助税务干部提升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渠道,为助学促学提供良好平台和资源。
(三)测试标准化。依据划分的专业类别,形成各类由低向高有序提升的业务能力测试等级体系和相应标准。
(四)过程规范化。以制度建设确保业务能力升级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结果挂钩化。明确有关挂钩政策,将干部晋升等与业务能力升级结果挂钩。
第五条业务能力升级主要面向45岁以下税务干部,并以年龄加分等措施,鼓励45岁以上干部积极参加(附件1)。
第二章专业类别和级档
第六条业务能力专业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纳税服务、征管评估、税务稽查和信息技术等5类。
(一)行政管理类,是指从事税务机关内部综合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二)纳税服务类,是指税收工作“前台”对由纳税人依法发起的有关工作进行管理的相关岗位。
(三)征管评估类,是指税收工作“后台”对由税务机关依法发起(不含税务稽查)的工作进行管理,对由纳税人依法发起和税务机关依法发起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进行管理的相关岗位。
(四)税务稽查类,是指税务稽查岗位。
(五)信息技术类,是指从事税收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保障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第七条业务能力级档,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共11档。其中,初级对应1-5档,中级对应6-9档,高级对应10-11档,并分别赋予相应分值(附件2)。
[NextPage] 第三章学习提升
第八条业务能力升级根据各专业类别按照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确定相应难度的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和学习内容。
第九条税务总局根据业务能力升级的专业类别和等级,编写相应学习辅导教材(附件3)。
第十条税务干部自主安排个人参加业务能力升级学习和测试计划,以自学为主提升业务素质并通过工作实践和积累,实现知识转化,提升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助学为辅原则,搭建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鼓励帮助税务干部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能力升级学习主要通过网络学习辅导、自学教材课件及单位组织必要的集中辅导等方式进行。
对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学习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程记载和管理。
第十二条以允许跨档报名参加业务能力升级测试的方式,鼓励税务干部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获取与税收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格证书,以及参加领军人才选拔
第四章套档与报名
第十三条对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没有试用期或试用期满任职定级的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职级,按照规定套入相应级档(附件4)。
处于试用期的,不予套档,也不能参加业务能力升级测试。
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不予套档。其中无试用期的可报名参加业务能力升级测试。
第十四条新入职人员具有本科以下学历的,可报名参加业务能力1档测试;具有双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可直接报名参加业务能力2档测试,具有双硕士学位的,可直接报名参加业务能力3档测试,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报名参加业务能力4档测试。
第十五条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和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业务能力级档。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单位最高级别管理岗位可能达到的最高套档级档。既有管理岗位级别又有专业技术职务层次的,可就高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跨档报名参加测试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获得与税收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正高可跨2档、副高可跨1档报名参加测试;
(二)获得与税收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附件5),可跨1-2档报名参加测试;
(三)经培养合格的与税收工作相关的领军人才,可跨2档报名参加测试;
[NextPage] (四)在职取得更高层次学历学位(按照本科、硕士、博士分3个层次),每提升1个层次,可跨1档报名参加测试;
(五)其他跨档报名参加测试条件,由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干部符合以上条件申请跨档报名参加测试的,申请跨档测试的上年年度考核得分(个人绩效成绩)在同级同类人员排序中必须处于1、2段(即前50%,下同)。
跨档报名参加测试只在中级9档以下进行。每名干部参加业务能力升级测试最多可跨2档,可根据跨档条件选择一次性跨2档或分两次各跨1档。
上述符合规定的跨档条件,未使用的和使用但测试未通过的始终有效。
第十七条除首次套档外,凡获得业务能力初级或中级级档的,次年不得报名参加测试,第3年方可报考;凡获得业务能力高级级档的,次年和第3年不得报名参加测试,第4年方可报考。参加测试未通过的,次年可继续报名。
第十八条税务干部报名参加业务能力测试,一般应与工作岗位所属专业类别一致。
税务干部报名参加不属于本人岗位所属专业类别测试的,最高可报已有所属类别的同级档测试。
因工作需要,税务干部岗位发生变化的,原类别级档可以作为报名参加新类别上一级档测试的资格。调入本岗位不足半年的,可以选择报名参加原岗位或现岗位所属类测试。
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类别一般为行政管理类,也可根据分管情况,选择部门所属专业类别进行套档。分管工作调整不足半年的,也可选择原分管部门所属专业类别套档。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初级、中级测试,地市税务局以下干部由地市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干部由省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报名参加高级测试,由省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干部报名参加业务能力测试,由人事司审核确认。
跨档、跨类报名参加业务能力测试,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测试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公示。
第五章测试与认定
第二十条业务能力级档认定采取考核与测试相结合方式进行。
考核主要衡量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以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税务干部参加业务能力测试,上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
测试主要衡量知识素养和能力潜质。
第二十一条业务能力测试实行百分制,采取机测或笔试的方式,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一般安排在第二季度举行。
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根据干部队伍结构,研究确定每年的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各类各级档的通过率,通知各省税务局。对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的通过率,各省税务局是否再以地市税务局为单位进行分配,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上年度考核获“称职”以上等次,测试成绩合格的干部,认定相应的业务能力等级,并获得相应级档得分。
第六章级档应用
第二十四条税务干部获得的业务能力级档,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组织人力资源配置等重要依据,并逐步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对接。
[NextPage] 第二十五条税务干部晋升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级档:
(一)晋升副科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初级2档以上;
(二)晋升正科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初级4档以上;
(三)晋升副处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中级6档以上;
(四)晋升正处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中级8档以上;
(五)晋升副厅局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高级10档以上;
(六)晋升正厅局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高级11档。
税务干部晋升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级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数字人事推行初期(2-3年内),对晋升正科以上职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业务能力级档要求。
第二十六条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务资格的税务干部,可在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务资格的前一年,直接报名参加上一级职务应具备业务能力的最低级档测试。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能力升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税务总局负责业务能力升级工作制度建设、宏观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对业务能力升级工作实施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教材、统一考务“六统一”管理。数字人事推行初期(2-3年内),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可分级组织实施。8档以上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7档以下可由省税务局自行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干部测试,由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各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和“六统一”规范,落实业务能力升级相关工作;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测试、认定及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级要求承担业务能力升级学习、辅导、培训、测试、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税务总局加强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以“中国税务网络大学”为依托为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提供网络学习及测试平台。各省税务局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税务干部创造远程学习条件。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业务能力升级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达标指南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税务总局和国税系统按照本办法执行,地税系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