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考试复习要点: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导语
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取得(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几个复制品后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保证原始音像制品不受多次使用后出现磨损和音像失真。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3)拍照、摄像。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不能顺利获取电子证据情况时,如被加密、删改、破坏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活动。
(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进行一般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2)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后,再进行一般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