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市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题及答案二(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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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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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市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题及答案二
1). 公司经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 )。
A.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被告
B.以董事会为被告
C.以公司为被告
D.以不同意解散的董事为被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本题答案选C。
2).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对象。(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包含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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