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高级/三级)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一(12月7日)
2025/12/7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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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高级/三级)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一
1). 坐落于宁波国家高新区的XX小区由宁波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房产公司)开发建造。2004年4月,甲房产公司发布《初期物业管理招标书》一份,招标书第一章第二部分载明,招标单位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按4元/㎡配置初期物业费为372388元、房屋保修费为836608元;第一章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七项载明,开发商有权根据中标物业管理单位的《投标书》、《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内容以及物业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单位口头承诺的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就投标文件的编制进行规定,其中第一部分第十项“成本预算”明确:(1)按招标书项目分列收入、支出项目,编制收支预算书;(2)分析盈亏情况,分列三个年度持平计划和增收节支计划;(3)建立收支公开、监督制度;(4)以业养业的计划及提高自身发展后劲的计划和措施。■招标书公布后,甲物业服务企业即作为投标单位,拟制了《xx初期物业管理投标书》一份,并附收入测算表、支出测算表。其中收入项目包括综合服务费、车场管理费、经营用房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支出项目包括人工费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清卫费用、绿化费用、安全管理费、办公费用、设备设施维保费、设备设施运行能耗费用、社区活动费、其他(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不可预见费、税金等)2004年5月经过开标、评标和定标,同月28日公布被告单位中标。■2005年5月7日,甲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甲物(2005)21号文件《关于建立甲物业服务企业xx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的通知》一份,决定建立甲物业服务企业xx前期介入工作小组。■2006年6月20日,甲房产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甲物业服务企业签订《“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明确,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确定,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方式已经落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标的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从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物业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2006年6月20日该小区开始交付。各业主与甲房产公司办理交付手续,并分别签订《“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物业外立面装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2006年、2007年、2008年间,甲房产公司通过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局先后三次向甲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前期物业费共计430551元,支付项目中包括前期人员工资计120597.10元。■2008年6月二年期满,甲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出该小区管理。同月16日,宁波国家高新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业委会、甲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请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对2006年6月~2008年6月期间xx小区物业管理收支情况进行审计。2008年10月18日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份,并附物业管理收支情况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资金收支结余表列支前期工作小组费用计120597.10元,未通过前期物业费专户进行财务核算,无法确定其对前期物业费结余影响程度”,应当移交的专项资金累计结余为225263.9元。■2008年8月甲物业服务企业退出xx小区的管理,该小区由宁波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3月27日甲物业服务企业与乙物业服务企业签订《xx专项资金移交协议书》一份,同日甲物业服务企业向乙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专项资金结余讨-203811.39元。■业委会于2012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甲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移交xx小区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所得收益(统称“三公经费”)共计431562.83元,及返还前期物业费120597.10元(原审被告以前期物业工作人员工资名义列支部分),二项合计552159.93元;(2)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因迟延移交,至2012年7月25日为止造成原审原告的利息损失计98468元,并计算至实际移交日止。业委会主张的前期工作小组人员工资120597.10元是否应当退还?
正确答案:从款项的来源来看,该部分金额系前期工作小组人员于2006年1月~6月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社保费、计提三费等,且由甲房产公司拨付的前期物业驟中支付,其付款单位为甲房产公司,并非小区交付后在2006年6月~2008年6月期间的支出,因此,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被告返还此部分费用,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甲物业服务企业不应退还。
1). 坐落于宁波国家高新区的XX小区由宁波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房产公司)开发建造。2004年4月,甲房产公司发布《初期物业管理招标书》一份,招标书第一章第二部分载明,招标单位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按4元/㎡配置初期物业费为372388元、房屋保修费为836608元;第一章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七项载明,开发商有权根据中标物业管理单位的《投标书》、《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内容以及物业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单位口头承诺的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就投标文件的编制进行规定,其中第一部分第十项“成本预算”明确:(1)按招标书项目分列收入、支出项目,编制收支预算书;(2)分析盈亏情况,分列三个年度持平计划和增收节支计划;(3)建立收支公开、监督制度;(4)以业养业的计划及提高自身发展后劲的计划和措施。■招标书公布后,甲物业服务企业即作为投标单位,拟制了《xx初期物业管理投标书》一份,并附收入测算表、支出测算表。其中收入项目包括综合服务费、车场管理费、经营用房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支出项目包括人工费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清卫费用、绿化费用、安全管理费、办公费用、设备设施维保费、设备设施运行能耗费用、社区活动费、其他(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不可预见费、税金等)2004年5月经过开标、评标和定标,同月28日公布被告单位中标。■2005年5月7日,甲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甲物(2005)21号文件《关于建立甲物业服务企业xx前期介入工作小组的通知》一份,决定建立甲物业服务企业xx前期介入工作小组。■2006年6月20日,甲房产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甲物业服务企业签订《“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明确,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确定,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方式已经落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标的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从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物业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2006年6月20日该小区开始交付。各业主与甲房产公司办理交付手续,并分别签订《“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物业外立面装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2006年、2007年、2008年间,甲房产公司通过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局先后三次向甲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前期物业费共计430551元,支付项目中包括前期人员工资计120597.10元。■2008年6月二年期满,甲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出该小区管理。同月16日,宁波国家高新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业委会、甲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请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对2006年6月~2008年6月期间xx小区物业管理收支情况进行审计。2008年10月18日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份,并附物业管理收支情况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资金收支结余表列支前期工作小组费用计120597.10元,未通过前期物业费专户进行财务核算,无法确定其对前期物业费结余影响程度”,应当移交的专项资金累计结余为225263.9元。■2008年8月甲物业服务企业退出xx小区的管理,该小区由宁波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3月27日甲物业服务企业与乙物业服务企业签订《xx专项资金移交协议书》一份,同日甲物业服务企业向乙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专项资金结余讨-203811.39元。■业委会于2012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甲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移交xx小区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所得收益(统称“三公经费”)共计431562.83元,及返还前期物业费120597.10元(原审被告以前期物业工作人员工资名义列支部分),二项合计552159.93元;(2)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因迟延移交,至2012年7月25日为止造成原审原告的利息损失计98468元,并计算至实际移交日止。业委会主张的前期工作小组人员工资120597.10元是否应当退还?
正确答案:从款项的来源来看,该部分金额系前期工作小组人员于2006年1月~6月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社保费、计提三费等,且由甲房产公司拨付的前期物业驟中支付,其付款单位为甲房产公司,并非小区交付后在2006年6月~2008年6月期间的支出,因此,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被告返还此部分费用,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甲物业服务企业不应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