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高级/三级)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2026/3/25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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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附属设备维修类型根据设施的完损状况分为零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你知道它们具体内容吗?
正确答案:零星维修工程: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对设备进行日常的保养、检修及排除运行故障而进行的局部维修。通常只要修复、更换少量易损零件,调整较少部分机件和精度。2)中修工程是指设备进行正常的和定期的全面检修,对设备部分解体修理和更换少量磨损零件,保证设备达到应有的标准,更换率一般在10%—30%。3)大修工程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修,对设备要全部解体更换主要部件,使设备基本恢复原有性能,更换率一般超过30%。
2). 孟某居住在某小区某号,位于该小区的西北角,该住宅小区由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各业主签订并发放了《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中某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辆要领取车辆出入卡,机动车辆停放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保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等。但某物业服务企业自始并未按此规定对该小区除汽车以外的其他住户自备车辆及进出车辆实施登记和出入卡管理制度。■2004年3月14日,原告购买了二轮摩托车一辆,价格为8000元。2005年8月17日早晨9时许,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被盗,车辆全部行车手续及发票等材料随车一并丢失。孟某在公安机关立案未破的情况下,对丢失车辆进行登报挂失、支付登报服务费200元,并补办了驾驶执照、支付办照培训费18元。■2005年7月14H,孟某向某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了2005年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264.9元。因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侦破未果,孟某遂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有疏漏为由,于2005年9月26日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丢失摩托车损失9000元。■另查,与该小区全部物业一并交付给被告管理使用的小区共用监控、录像设备,当时未正常使用,亦未予录像,当晚值班保安人员对小区安全监控情况未作记载。法院对该小区的监控、录像设施现场勘验查明,小区的值班保安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监控、录像设备,录像设备未曾使用过,监控器及监控探头不能完全正常使用,只能对小区东侧和东南侧的物业、道路、大门等实施监控,而对小区北侧、西侧的范围无法实施监控,设备上多数功能按钮失灵,无.法正常使用。对事发前丢失车辆是否停入了小区车棚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回执单、摩托车立案(未破)证明以及当晚两位值班保安“苏xx号摩托车在小区停放被盗”内容的证言,上述证据的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孟某的摩托车丢失已经尽到了合理地安全防范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对车辆进出进行管理的责任,但其并未就孟某摩托车进出、停放小区的行为实行过相关的管理措施,或给孟某发放过任何凭据,致使孟某无法提供“案发当晚摩托车已停入小区”的直接证据。因此从原被告双方庭审的举证情况可以发现,让孟某对此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将会显失公平。同时,依据生活常识,孟某作为在该小区居住的业主,在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后,即有理由相信其会将车辆停回其居住的小区。故法院认为某物业服务企业是创设该举证条件的一方,其对创设该举证条件负有义务,所以应由其对“案发当晚孟某车辆是否停入小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正确,且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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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附属设备维修类型根据设施的完损状况分为零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你知道它们具体内容吗?
正确答案:零星维修工程: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对设备进行日常的保养、检修及排除运行故障而进行的局部维修。通常只要修复、更换少量易损零件,调整较少部分机件和精度。2)中修工程是指设备进行正常的和定期的全面检修,对设备部分解体修理和更换少量磨损零件,保证设备达到应有的标准,更换率一般在10%—30%。3)大修工程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修,对设备要全部解体更换主要部件,使设备基本恢复原有性能,更换率一般超过30%。
2). 孟某居住在某小区某号,位于该小区的西北角,该住宅小区由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各业主签订并发放了《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中某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辆要领取车辆出入卡,机动车辆停放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保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等。但某物业服务企业自始并未按此规定对该小区除汽车以外的其他住户自备车辆及进出车辆实施登记和出入卡管理制度。■2004年3月14日,原告购买了二轮摩托车一辆,价格为8000元。2005年8月17日早晨9时许,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被盗,车辆全部行车手续及发票等材料随车一并丢失。孟某在公安机关立案未破的情况下,对丢失车辆进行登报挂失、支付登报服务费200元,并补办了驾驶执照、支付办照培训费18元。■2005年7月14H,孟某向某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了2005年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264.9元。因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侦破未果,孟某遂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有疏漏为由,于2005年9月26日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丢失摩托车损失9000元。■另查,与该小区全部物业一并交付给被告管理使用的小区共用监控、录像设备,当时未正常使用,亦未予录像,当晚值班保安人员对小区安全监控情况未作记载。法院对该小区的监控、录像设施现场勘验查明,小区的值班保安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监控、录像设备,录像设备未曾使用过,监控器及监控探头不能完全正常使用,只能对小区东侧和东南侧的物业、道路、大门等实施监控,而对小区北侧、西侧的范围无法实施监控,设备上多数功能按钮失灵,无.法正常使用。对事发前丢失车辆是否停入了小区车棚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回执单、摩托车立案(未破)证明以及当晚两位值班保安“苏xx号摩托车在小区停放被盗”内容的证言,上述证据的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孟某的摩托车丢失已经尽到了合理地安全防范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对车辆进出进行管理的责任,但其并未就孟某摩托车进出、停放小区的行为实行过相关的管理措施,或给孟某发放过任何凭据,致使孟某无法提供“案发当晚摩托车已停入小区”的直接证据。因此从原被告双方庭审的举证情况可以发现,让孟某对此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将会显失公平。同时,依据生活常识,孟某作为在该小区居住的业主,在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后,即有理由相信其会将车辆停回其居住的小区。故法院认为某物业服务企业是创设该举证条件的一方,其对创设该举证条件负有义务,所以应由其对“案发当晚孟某车辆是否停入小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正确,且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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