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高级/三级)模拟试题及答案四
2026/3/25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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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4月,上海某花园小区业主陈某5人以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依法公布维修基金及原始凭证、物业管理停车费及公房出租收益和首次维修基金分账到户明细表为由,起诉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布(1)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扣除每户维修资金明细账及原始凭证;(2)2005年4月~2009年12月小区管理期间停车费以及公有房屋出租的收益去向;(3)维修资金分账到户明细列表。审理中,陈某5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维修基金自2005年4月开通以后至今在银行存款情况的对账表。■法院审理查明:某花园小区自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每年扣除维修基金及明细账、小区停车费及公用房屋出租收益情况已由物业服务企业如期在小区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进行公布,维修基金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亦已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网上下载相关材料后予以公布,该存款情况的对账单由开户银行定期寄送给某花园业委会。审理中,陈某5人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维修基金在银行存款情况的对账表,对此,某花园业委会同意陈某5人去其处查阅相关对账单。又查明,关于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应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并每年公布一次。■一审判决后,陈某5人不服判决,上诉法院称:(1)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所示,维修基金及原始凭证应该予以公开。(2)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示,物业管理停车费及公房出租收益,应归业主共同所有。(3)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示,首次维修基金分账到户明细表予以公开等,故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依法公布2005年4月到2009年12月份管理期间扣除每户维修基金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判令两被上诉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上墙公布某花园全体业主首次维修资金分账到户明细列表和银行对账表;判令两被上诉人公布2005年4月到2009年12月份管理小区期间停车费以及公有房屋出租的收益去向和原始凭证。被上诉人上海市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是否尊重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某花园业委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定期向业主公布了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每年扣除维修基金及明细账情况和小区停车费及公用房屋出租收益情况,因法规对公布的粗细程度未明确规定,某物业服务企业该张贴行为已经体现出尊重业主享有的知情权,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和履行了公布的义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并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或存储单位,业委会应负责接收专户管理银行每年发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本案中,业委会确认开户银行每月向其寄送维修基金账户对账单,并且同意陈某5人去其处查阅相关对账单,故法院对陈某5人该项请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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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4月,上海某花园小区业主陈某5人以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依法公布维修基金及原始凭证、物业管理停车费及公房出租收益和首次维修基金分账到户明细表为由,起诉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布(1)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扣除每户维修资金明细账及原始凭证;(2)2005年4月~2009年12月小区管理期间停车费以及公有房屋出租的收益去向;(3)维修资金分账到户明细列表。审理中,陈某5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维修基金自2005年4月开通以后至今在银行存款情况的对账表。■法院审理查明:某花园小区自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每年扣除维修基金及明细账、小区停车费及公用房屋出租收益情况已由物业服务企业如期在小区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进行公布,维修基金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亦已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网上下载相关材料后予以公布,该存款情况的对账单由开户银行定期寄送给某花园业委会。审理中,陈某5人要求某花园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维修基金在银行存款情况的对账表,对此,某花园业委会同意陈某5人去其处查阅相关对账单。又查明,关于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应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并每年公布一次。■一审判决后,陈某5人不服判决,上诉法院称:(1)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所示,维修基金及原始凭证应该予以公开。(2)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示,物业管理停车费及公房出租收益,应归业主共同所有。(3)根据上海商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示,首次维修基金分账到户明细表予以公开等,故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依法公布2005年4月到2009年12月份管理期间扣除每户维修基金明细账及原始凭证;判令两被上诉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上墙公布某花园全体业主首次维修资金分账到户明细列表和银行对账表;判令两被上诉人公布2005年4月到2009年12月份管理小区期间停车费以及公有房屋出租的收益去向和原始凭证。被上诉人上海市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是否尊重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某花园业委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定期向业主公布了2005年4月~2009年12月期间每年扣除维修基金及明细账情况和小区停车费及公用房屋出租收益情况,因法规对公布的粗细程度未明确规定,某物业服务企业该张贴行为已经体现出尊重业主享有的知情权,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和履行了公布的义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并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或存储单位,业委会应负责接收专户管理银行每年发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本案中,业委会确认开户银行每月向其寄送维修基金账户对账单,并且同意陈某5人去其处查阅相关对账单,故法院对陈某5人该项请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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