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高级/三级)自测试题及答案一
2026/3/25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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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某系乙新村小区业主。该小区由丙园、乙花园、丁三个小区合并而成,上海市某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A业主委员会”)是乙新村小区的业委会,成立于2006年。在乙新村小区内,仅有位于本市某区某路某弄的丙园内有地下车库,目前该处地下车库登记的权利人仍为该小区的开发商上海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3H,上海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甲方)与某区戌镇土地管理所(签约乙方)、上海庚置业有限公司(签约丙方)签订了《商品房预订购协议书》,约定:乙丙方因动迁安置用房之需要,向甲方购买甲方新建于某路某弄《丙园》商品房用于动迁安置,购买的房屋为该址期房418套,乙丙方向甲方购买的地下车位价格为每个单价30000元(人民币,下同),共250个。合同另对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丙园地下车库因未交纳维修基金,地下车库的产权证至今没有办下来,现地下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并设立账目,收益尚未分配。■A业主委员会在2013年某新村1~6月公益性收支情况表中,未将该小区地下车库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曹某于2013年11月至原审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要求A业主委员会提供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非经营性收入钱款总数(停车费及小区业主共有的门面房租金)及明细账目,并要求A业主委员会当庭对提供的账目明细接受曹某的质询。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曹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出示涉案地下车库收费主体收取停车费时应当或者必须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并不涉及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原审法院将审理焦点集中于车库所有权归属,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请范围,■2.按照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小区的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故本案房屋置换协议生效后地下车库所有权已随之转移,车库登记的权利人已经名存实亡,实际控制人对于车库的控制及收益也是非法的,上诉人完全享有对地下车库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A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主诉求地下车库收益知情权的对象是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主诉求地下车库收益知情权的对象问题。本案中地下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合同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业主无法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知情权,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代为主张,因此本案中曹某业主选择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知情权的起诉对象是正确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所有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了所有业主的利益,当业主要求主张知情权时,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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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某系乙新村小区业主。该小区由丙园、乙花园、丁三个小区合并而成,上海市某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A业主委员会”)是乙新村小区的业委会,成立于2006年。在乙新村小区内,仅有位于本市某区某路某弄的丙园内有地下车库,目前该处地下车库登记的权利人仍为该小区的开发商上海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3H,上海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甲方)与某区戌镇土地管理所(签约乙方)、上海庚置业有限公司(签约丙方)签订了《商品房预订购协议书》,约定:乙丙方因动迁安置用房之需要,向甲方购买甲方新建于某路某弄《丙园》商品房用于动迁安置,购买的房屋为该址期房418套,乙丙方向甲方购买的地下车位价格为每个单价30000元(人民币,下同),共250个。合同另对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丙园地下车库因未交纳维修基金,地下车库的产权证至今没有办下来,现地下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并设立账目,收益尚未分配。■A业主委员会在2013年某新村1~6月公益性收支情况表中,未将该小区地下车库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曹某于2013年11月至原审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要求A业主委员会提供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非经营性收入钱款总数(停车费及小区业主共有的门面房租金)及明细账目,并要求A业主委员会当庭对提供的账目明细接受曹某的质询。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曹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出示涉案地下车库收费主体收取停车费时应当或者必须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并不涉及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原审法院将审理焦点集中于车库所有权归属,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请范围,■2.按照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小区的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故本案房屋置换协议生效后地下车库所有权已随之转移,车库登记的权利人已经名存实亡,实际控制人对于车库的控制及收益也是非法的,上诉人完全享有对地下车库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A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主诉求地下车库收益知情权的对象是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主诉求地下车库收益知情权的对象问题。本案中地下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合同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业主无法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知情权,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代为主张,因此本案中曹某业主选择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知情权的起诉对象是正确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所有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了所有业主的利益,当业主要求主张知情权时,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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