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实操·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试题及答案五
2026/3/25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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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某6位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均为上海市某大厦的业主。该大厦的业委会于2008年3月10日成立,J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大厦的前期物业。2008年4月7日,业委会与J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形式为包干制,物业费中包含电梯、水泵运行费,J物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在物业服务期间,业委会与J物业每半年在大厦公告栏张贴一张业主大会账目收支报表。2008年~2013年,业委会及J物业就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张贴了三次表决公告,并在原审中将公告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业主。■当事人因故发生纠纷,业主黄某等6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7月6日的小区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转账凭证,及公共收益结算的账目明细和相应费用清单、凭证、发票;(2)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6月30日的业主大会收支汇总表、业主大会公共账户收支汇总表、欠款情况汇总表、日常收益明细表、资金增加明细表、资金减少明细表、维修更新明细表、活动经费明细表、欠费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费用清单、凭证、发票,按户分摊费用清单,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3)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8月31日小区机动车月度、年度的收支清单和停车费发票;(4)准许查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1996年6月1日~2008年4月6日)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5)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由J物业编制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相关的公示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的公示公告,以及全部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凭证;(6)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J物业应每6个月公布一次的按时结算的电梯、水泵费用收支账目明细,以及电梯维修保养合同;(7)准许查阅J物业自2008年4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费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方案;(8)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大楼物业避雷装置检测报告和J物业每半年一次的检查避雷装置记录,消防泵每月的启动记录,灭火器更换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发票;(9)对查阅材料具有复印、摄影等权利,复印费自行承担,业委会及J物业对需要复印的相关资料应加盖骑缝公章。■J物业不服一审判决,反诉称,(1)某大厦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单及存单,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摊到每户,不由J物业管理。对方及其他业主每年会收到市公积金中心发出的清单,所以其要求J物业提供上述内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可能的。(2)某大厦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相关的公示公告以及工程项目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凭证是通过业主大会程序后贴出公示公告,由某业委会、当地房地办审核,最终由建设银行全面审核整个程序并进行核价、评估,按工程进度发放工程项目款。J物业只是受业委会委托的管理方。所有公示公告及相关程序业委会都已进行过,当地房地办审核过,主管部门并未赋予对方查阅的权利。(3)停车费收支清单及相关发票,属于公共收益,已由业委会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公布、张贴。公共收益结余也已在业委会和当地房地办的督导下转入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其中相关资料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一旦泄露将侵犯广大业主的隐私权以及业委会及J物业的管理权,对方无权对J物业的资料进行查阅,J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包干制,也没有义务向业主提供不应该透露的管理内容。(4)电梯保养由专门的质监部门及街道安全办每年对本小区电梯保养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已发放了电梯合格年检证,张贴在电梯内,电梯保养合同是商业合同,已给业委会看过,向业主开放查阅电梯保养合同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现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严重干扰物业的正常运行,原审法院的判决加重了J物业的负担,将严重影响J物业的正常工作,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对方的原审诉请不予支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已公示过的材料仍有知情权吗?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业主向业委会及J物业提出的查阅请求中,关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即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所得收入)的收支结存账目,依法应当公开。即使对方已经张贴公布过相关材料,但张贴公布的时间终究有限,为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其对已张贴过的材料业主仍有权要求查阅。但对于收支结存账目的具体格式,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规定,应符合清晰明确的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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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某6位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均为上海市某大厦的业主。该大厦的业委会于2008年3月10日成立,J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大厦的前期物业。2008年4月7日,业委会与J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形式为包干制,物业费中包含电梯、水泵运行费,J物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在物业服务期间,业委会与J物业每半年在大厦公告栏张贴一张业主大会账目收支报表。2008年~2013年,业委会及J物业就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张贴了三次表决公告,并在原审中将公告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业主。■当事人因故发生纠纷,业主黄某等6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7月6日的小区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账户的转账凭证,及公共收益结算的账目明细和相应费用清单、凭证、发票;(2)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6月30日的业主大会收支汇总表、业主大会公共账户收支汇总表、欠款情况汇总表、日常收益明细表、资金增加明细表、资金减少明细表、维修更新明细表、活动经费明细表、欠费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费用清单、凭证、发票,按户分摊费用清单,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3)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8月31日小区机动车月度、年度的收支清单和停车费发票;(4)准许查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1996年6月1日~2008年4月6日)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5)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由J物业编制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相关的公示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的公示公告,以及全部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凭证;(6)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J物业应每6个月公布一次的按时结算的电梯、水泵费用收支账目明细,以及电梯维修保养合同;(7)准许查阅J物业自2008年4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费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方案;(8)准许查阅自2008年4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大楼物业避雷装置检测报告和J物业每半年一次的检查避雷装置记录,消防泵每月的启动记录,灭火器更换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发票;(9)对查阅材料具有复印、摄影等权利,复印费自行承担,业委会及J物业对需要复印的相关资料应加盖骑缝公章。■J物业不服一审判决,反诉称,(1)某大厦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单及存单,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摊到每户,不由J物业管理。对方及其他业主每年会收到市公积金中心发出的清单,所以其要求J物业提供上述内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可能的。(2)某大厦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相关的公示公告以及工程项目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凭证是通过业主大会程序后贴出公示公告,由某业委会、当地房地办审核,最终由建设银行全面审核整个程序并进行核价、评估,按工程进度发放工程项目款。J物业只是受业委会委托的管理方。所有公示公告及相关程序业委会都已进行过,当地房地办审核过,主管部门并未赋予对方查阅的权利。(3)停车费收支清单及相关发票,属于公共收益,已由业委会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公布、张贴。公共收益结余也已在业委会和当地房地办的督导下转入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其中相关资料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一旦泄露将侵犯广大业主的隐私权以及业委会及J物业的管理权,对方无权对J物业的资料进行查阅,J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包干制,也没有义务向业主提供不应该透露的管理内容。(4)电梯保养由专门的质监部门及街道安全办每年对本小区电梯保养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并已发放了电梯合格年检证,张贴在电梯内,电梯保养合同是商业合同,已给业委会看过,向业主开放查阅电梯保养合同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现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严重干扰物业的正常运行,原审法院的判决加重了J物业的负担,将严重影响J物业的正常工作,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对方的原审诉请不予支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已公示过的材料仍有知情权吗?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业主向业委会及J物业提出的查阅请求中,关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即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所得收入)的收支结存账目,依法应当公开。即使对方已经张贴公布过相关材料,但张贴公布的时间终究有限,为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其对已张贴过的材料业主仍有权要求查阅。但对于收支结存账目的具体格式,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规定,应符合清晰明确的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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