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第二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2025/10/22 12:54:38
来源:易考吧卫生系统招聘招聘考试网
导语
报名及资格审核由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http://222.189.10.7:8082(连云港市公开招聘网上报名平台“东海县”入口,建议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访问)。
1.报名以及修改和补充信息时间:2025年10月24日9:00-10月31日18:00。
2.资格初审时间:2025年10月24日9:00-11月1日18:00。
3.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2025年10月24日-11月2日每天的9:00-16:00。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4.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5年10月24日-11月2日每天的9:00-18:00。
5.缴费确认时间:2025年10月24日9:00-11月3日12:00。
对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和其他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应聘人员直接与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政策咨询电话:0518-87165517。
技术服务咨询:0518-87027336(受理涉及网报平台使用、打印准考证等技术保障问题)。
(二)网上确认
1.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按照招聘公告、国家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平台查询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资格初审意见。
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没有异议,联系方式见政策咨询电话。
2.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在报名平台缴纳报名费100元。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先缴费确认,若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楼106室办理减免手续,退还报名费。
3.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缴费成功后不退还报名费,但应聘岗位被取消或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除外。
4.应聘人员因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资格初审未通过或未按时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缴纳报名费等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均视为报名无效,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责任。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须在笔试前2日内登录原报名平台打印准考证,报名结束后请及时关注东海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本次考试相关信息。若出现由于应聘人员本人原因导致错过打印准考证情况,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应聘资格。打印准考证中如有问题,请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8-87027336。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100kb以下。
2.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除招聘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特别提醒:应聘人员务必诚信应聘,参加报名即视为认可本次招聘公告确定的报名办法和招聘程序等规定,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资格条件,如对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咨询确认。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个环节,如发现应聘人员报名时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资格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将及时终止或取消考试(录用)资格。对存在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各岗位的开考比例均为1:2,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25年11月4日9:00-12:00登录原报名平台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对部分紧缺、层次要求较高等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急需人员的岗位,由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经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于开考前在东海县人民政府网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对报名期间遇到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将在东海县人民政府网统一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国家、省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