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辽宁省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第二批)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2025/7/31 12:03:08

来源:易考吧卫生系统招聘招聘考试网

导语

2025年辽宁省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第二批)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官网(www.shdmu.com)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我单位将分批开展招聘考核,每批考核结束后已落实拟聘人员的岗位即停止招聘,未落实用人的岗位继续招聘,直至报名结束。医院将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官网(www.shdmu.com)发布相关通告,请应聘人员注意查看。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可将报名材料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dl84671236@sina.com,进行报名。材料要求电子版扫描件,压缩为一个PDF文件,不大于10MB。报名邮件主题格式为“姓名-报名岗位代码”。

  报名所需材料:

  (1)《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应聘报名表(第二批)》(附件2);

  (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应聘人员承诺书》(附件3)清晰照片或扫描件(要求手写签名);

  (3)身份证双面清晰照片或扫描件;

  (4)本科、硕士、博士各阶段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清晰照片或扫描件;

  (5)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申请的本科、硕士及博士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已毕业学生)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未毕业学生)pdf版;国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清晰照片或扫描件;

  (6)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清晰照片或扫描件,如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CET6成绩单(合格证书)、日语合格证书等;

  (7)个人简历一份。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考核工作包括个人情况介绍、科研汇报、现场问答等环节,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意识形态、政治思想、专业水平、科研潜力、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情况。

  考官根据应聘人员现场表现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考核详细事宜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官网(www.shdmu.com)公布。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官网(www.shdmu.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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