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202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申报评审政策
2024/5/6 22:48:11
来源:易考吧职称评审招聘考试网
导语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一)拓宽职称渠道
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完善评价方式
今年起,省人社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高级职称申报通知。
我市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急需紧缺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突出、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我省现行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相关要求,其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要明显高于本专业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经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相应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职称除外)。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三)贯通职业发展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促进专业技术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今年探索开展我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持有《盐城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目录(2024年版)》(附件10)中一类、二类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四)基层一线倾斜
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取得我市乡镇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转评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
各系列(专业)申报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五)实行委托评审
中央驻盐单位、外市驻盐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盐部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协调办理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
(六)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继续教育公需课程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1/3,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2/3。
公需课程学习通过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跳转至子网站“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选择合适的公需课程自主学习,(https://jsychrss.yancheng.gov.cn/col/col33523/index.html)。
专业课程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③接受现代远程教育;④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⑤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取证当年视同完成学习;⑥参加国家和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学习培训;⑦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七)初定(考核认定)
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可申请初定相应的职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专业工作年限增加1年后,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职称,对应序列(专业)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按资格条件执行。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资格条件对研究生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3.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编辑、播音等专业资格条件对大专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5.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专业资格条件对中专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研究生、大专生取得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满3年的,继续按省有关规定做好过渡工作,可考核认定相应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
(八)相关学历认定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认可。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中专结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比照相应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降低一个等级。
4.各类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仅可作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或认定其专业能力的参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