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2025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2025/5/6 10:38:17
来源:易考吧职称评审招聘考试网
导语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我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一)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开辟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我市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的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能力业绩突出、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达到本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年限要求,同时其业绩、成果和贡献明显高于本系列(专业)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经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选择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申报条件。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六)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七)探索开展我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促进专业技术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对持有《盐城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目录(2025)》(附件7)中一类、二类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实施好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工作,为海外专业技术人才在盐创新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九)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组织批准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申报我省暂无条件评审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社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并确认评审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中央驻盐单位或外省驻盐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盐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相应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协调办理委托评审,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安排,2025年起,各自主评审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的,申报前须书面报相应省或市人社部门备案。
(十一)取得我市乡镇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转评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
(十二)各系列(专业)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十三)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308号)规定,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1.公需课程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登录“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模块,自主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公需课程学习,(http://jsychrss.yancheng.gov.cn/col/col33523/);②参加人社部门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并顺利结业,视同完成当年度公需课学习;参加人社部门联合举办或批准的其他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8学时;③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公共科目课程每门可认定20学时。
2.专业课程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学习;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③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④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⑤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⑥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⑦省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四)初定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具备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部分专业对初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资格条件执行。
(十五)相关学历认定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认可。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中专结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比照相应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降低一个等级。
4.各类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可作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或认定其专业能力的参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