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
2024/3/8 14:28:15
来源:四川干部教育培训网
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述学、评学、考学措施,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将推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注重实效,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以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新任市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准确把握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从2022年起,在坚持和完善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的基础上,推行新任市厅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测试制度(以下简称理论水平测试),建立领导干部“凡提必考”“凡任必测”的考试测试机制,推动形成以考促学、常学常新、学以致用的良好氛围。
三、考试测试对象
(一)任职资格考试对象。拟提拔担任或职级公务员拟兼任、转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在任职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聘任制公务员转任委任制公务员并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军队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或县处级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工作岗位调整,由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或安排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应职务、降低职务层次安排后,重新担任原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可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二)理论水平测试对象。新提拔担任市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省委党校或市(州)委党校任职培训班,并在培训期间参加理论水平测试;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参加任职培训班的,应与任职培训班学员一同参加理论水平测试。参加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应在结业前参加理论水平测试。
各市(州)可探索推行乡科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形成上下贯通的以考促学工作体系。
四、考试测试内容
考试测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完法、党章党规党纪等基本知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任职资格考试还包括经济、法律、公共管理、民族宗教及省情、国情、世情、时享等领导于部应知应会知识。
五、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考试测试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省委党校具体实施,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其中,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省直各部门(单位)干部原则上在省委党校、省委省直机关党校进行,各市(州)干部原则上在市(州)委党校进行。参加理论水平测试的,原则上在举办培训班的党校进行。
(二)考试测试方式。考试测试通过全省党校系统考试专用网络实行闭卷机考。任职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7月、11月举行;理论水平测试与党校任职培训班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举办时间衔接,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10月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考试测试场次。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进行的,可另行安排考试测试时间。
(三)结果运用。考试测试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汇总结果后统一反馈各地、各部门。对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考试成绩超过3年有效期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对理论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新任职干部,应在半年内进行补训或补测,直至成绩合格。对理论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取消其参与优秀学员评选的资格,且须补测合格后才能结业。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机制。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出台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实施细则,对考试测试对象和内容、组织实施、纪律监督等作出细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分类抓好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工作,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不断提升。
(二)强化工作保障。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修订党政领导于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大纲、辅导读本,形成全省统一的考试测试题库,完善全省考试测试系统,相关经费由全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考试测试场所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为考试测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考核监督。省委组织部将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要求,将接受教育培训和参加考试测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试测试要求提拔重用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2005年1月11日印发的《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行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川委厅[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