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答案:案例分析题(一)(辽宁省)

2025/3/20 9:45:26

来源:易考吧警法考试招聘考试网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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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答案:案例分析题(一)(辽宁省)

  案例一:201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后取保侯审。公安机关有关证据如下:

  ■1.医院诊治记录:1月1日,罗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5、6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2.司法鉴定意见:罗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3.毕某供述:本人系司机,和罗某同为甲村人,素无矛盾。1月1日,自己正在拉客,罗某酒后趴在车上不让离开,自己将罗某拉开,没有打罗某,不知他如何摔倒。考虑和罗某有拉扯行为,且同村熟识,愿意给2万元经济补偿。

  ■4.罗某陈述:自己要和乘坐毕某车辆的时某说事,但是毕某不让,从车上下来后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脚,然后开车离开。当天自己没有喝酒。请严惩毕某,须赔偿6万元。

  ■5.时某陈述:本人与罗某不相识,乘毕某车准备离开时,罗某酒后趴在车门上,要与我闲聊。毕某下车将罗某拉到一旁,准备驾车离开。罗某又趴到车门上说个不停。毕某再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二人拉扯时一起摔倒在地。

  ■6.证人1陈述:看到毕某多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两个人发生拉扯。

  ■7.证人2陈述:看到罗某、毕某一起摔倒在地,没有看到毕某打罗某。罗某当时歪歪斜斜,应该喝酒了。

  ■8.证人3陈述:看到罗某多次趴在车门,毕某将其拉开。


  请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一,指出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并说明毕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根据刑法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的规定,认定犯罪要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程度,即行为在客观上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结合提供的证据证据,毕某主观上不具备伤害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本案中,毕某与罗某发生推搡、拉扯主要是为了摆脱纠缠,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同时,从证据标准的角度看,本案中毕某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未达到证明标准。罗某的陈述及鉴定意见相结合不能证明毕某的主观心态,并且不能证明该故意伤害行为与罗某的轻伤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案件事实尚缺证据证明,结合毕某本人供述、时某及证人1、2、3的证言,不能排除罗某提供虚假证言的合理怀疑,故毕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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