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2025/7/23 15:15:43

来源:易考吧

导语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案情一:张三(13周岁)、李四(15周岁)和王五(15周岁)均为留守少年,经常一起欺负同学赵六(14周岁)。某日,张三向赵六要钱遭到拒绝,大怒,和李四、王五商议,一致同意打死赵六。之后,张三约赵六到废弃蔬菜大棚聊聊,声称和好。赵六信以为真,如约而至,不料被张三、李四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赵六拼命反抗,张三拿出王五带来的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致其重伤昏迷。张三、李四误以为赵六已死亡,将其埋入之前挖好的深坑中。实际上,赵六因被埋窒息而死。王五胆怯,站在一旁始终未动手。三人知道闯下了大祸,当天晚上出逃。

  ■案情二:深夜,民警谢某、陈某巡逻发现张三、李四和王五在街头游荡、神色慌张,遂责令三人并排站住。为节约时间,谢某、陈某对三人同时进行盘问。此时,同事电话告知民警谢某,赵六被害案已经立案,并通过警务通发来嫌疑人张三、李四和王五的照片。民警当即要求三人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张三突然转身挥拳击打民警陈某,经警告无效,陈某使用警棍制服张三后,为防止逃跑,继续使用警棍击打其脚踝。由于三人父母均在外地打工,经通知无法到场,二名民警对三人分别进行讯问,并全程录音录像。

  ■问题一:根据案情一,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

  ■问题二:民警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1、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在事实层面上,上述三人主观上有杀害赵六的预谋,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并造成了赵六死亡的结果发生。虽然王五并未实际实施杀害行为,但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张三持铁锹击打赵六头部,致其重伤昏迷,系作为的杀害行为;之后误以为赵六已死,为掩埋尸体将其埋入深坑导致其窒息死亡,前后两行为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实施的杀害行为,整体合并评价为杀害致人死亡。

  ■3、张三(13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张三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对此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四和王五均1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李四、王五均对此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三、李四、王五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二:1、民警谢某、陈某对三人同时进行盘问错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8条,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

  ■2、民警要求三人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错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12条规定,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

  ■3、为防止张三逃跑,民间继续使用警棍击打其脚踝错误。《公安机关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4、民警对三人在无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开展讯问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如果无法通知,或者其监护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共题干】案情一:陈某到大剧院观看演出,因人多安检慢,对安检员产生不满,不停地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并趁机强行进入场内。接警后,两名民警到场,认为陈某辱骂吐口水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当场处以300元罚款。考虑到陈某居住在该市边远山区,民警主动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案情二:经调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部分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陈某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向拘留所口头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民警告知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一天以后,陈某父亲代陈某提出书面申请,拘留所立即将书面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经过两天研究,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申请符合规定,要求其父亲作为担保人,并按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考虑到陈某生活困难,公安机关在决定暂缓行政拘留同时,决定暂缓其罚款缴纳。后陈某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跑,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其保证金的决定,并将其抓获恢复执行行政拘留。陈某父亲发现陈某逃跑,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随后害怕,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公安机关对陈某父亲予以罚款时,认为其虽有帮助抓获陈某行为,但其未及时报告陈某逃跑的情况,不可以减轻处罚。

  ■1.根据案情一,陈某构成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何种处罚原则?

  答案:1、陈某高声辱骂并向安检员吐口水的行为,系公然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陈某构成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陈某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扰乱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构成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陈某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同时,在处罚中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2.根据案情一,民警执法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民警执法存在以下问题:(一)对陈某当场处以300元罚款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对陈某处以300元罚款,不能当场作出。

  ■(二)民警主动提出当场收缴罚款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未经陈某提出,民警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根据案情二,公安机关做法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安机关做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民警告知陈某应当书面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后陈某父亲代陈某提出书面申请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因此,陈某可以口头提出申请,陈某的父亲不能代陈某申请。

  ■(二)经过两天研究,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申请符合规定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三)要求其父亲作为担保人,并按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四)决定暂缓陈某罚款缴纳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五)公安机关认为陈某不可以不减轻处罚不当。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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