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复习重点:收养问题(2024宁夏)

2023/12/29 12:45:52

来源:易考吧警法考试招聘考试网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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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以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能否收养一个儿童,我们需要从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三个方面分析,必须三者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儿童。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被收养人

  第一,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第二,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多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第一,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第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知识提炼讲解

  1.关于被收养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关于送养人。一般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

  3.关于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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