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一(4月10日)

2026/4/10

来源:易考吧

导语

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一,更多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及模拟试题,请访问云南易考吧考研考博考试网
2026年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行政法学与刑法学)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1). 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谁的小刀。赵某骂着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问题:(1)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2)请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1)《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案中,赵某的主观是故意,刘某的损伤为轻伤,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赵某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①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的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第234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的要求,还有一“量”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a.赵某辱骂被害人刘某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b.被害人刘某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c.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③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

版权声明:

如果易考吧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tousu8@126.com)

智能阅卷 考点覆盖

依托易考吧 15 年的教育行业耕耘

正确的选择,助您备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