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2026/3/26 9:05: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贵州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本年度将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黔司通〔2024〕9号)规定的内容,主要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内部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
(1)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8)按照《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导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容,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
(9)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2.律师考核内容。律师考核内容执行《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黔律协〔2024〕5号)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
(1)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等情况;
(2)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其中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量评查纳入重点考核;
(6)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9)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10)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上述内容考核。
(二)考核等次和标准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按照《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律师在填写考核登记表前,应当将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填报完整。律师个人信息填报完整的,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优先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检查本所律师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系统里填报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否则不予出具考核意见。
3.上一年度获准执业不足三个月的律师,应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律师协会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不评定等次”。
(三)考核方式
1.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县(区)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超过200家(不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10%;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100-200家(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15%;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20-100家(不含本数),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20%;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少于20家(含本数),实地检查应做到全覆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原则上采用线上审查方式。对上一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本年度被投诉的律师,律师协会应重点审查其考核资料,必要时应到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3.为加强对202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律师协会将成立考核督导小组,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分赴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地交叉督导。督导主要内容为:除《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重点督导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律师个人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考核材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市(州)律师协会考核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行为,对律师违规炒作、违规兼职等“不称职”情形是否严格认定等。
三、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
1.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2.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州)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司法行政官网上予以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
1.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2.市(州)司法局对市(州)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州)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出具考核意见前,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检查本所律师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系统里填报的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否则不予出具考核意见,律师对自己填写的奖惩信息、政治面貌等各项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律师出现年度考核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根据《贵州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4.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将倒查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的管理履职情况,如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追究律师事务所或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5.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应当暂缓考核。
6.兼职律师所在单位(高校)需出具同意参加考核及能否继续兼职的明确书面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
1.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2.市(州)、县(区)各级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市(州)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可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也可接收纸质考核资料,具体方式由市(州)司法局自行组织。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收纸质考核资料。市(州)律师协会对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上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2025年度被投诉的律师,必须进行重点审查或实地检查。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5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于5月9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纸质版和律师工作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
各市(州)司法局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含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年度及律师考核公告(附件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各市(州)律师协会于5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抓好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着力促进律师行业规范管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律师事务所认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间节点组织律师事务所集中考核。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照工作部署,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律师年度考核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推进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被投诉查实、日常监督问题较多的考核对象,应予以实地检查。对考核中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法依规给予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