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强化复习试题及答案三

2026/3/25

来源:易考吧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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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监理公司中标了一项大型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内容包括设备制造和现场安装。总监理工程师组建了项目监理机构,并开始进行监理工作的策划。■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将“平行检验”和“旁站”都定义为监理实施细则中才需要明确的具体操作方法,因此在监理规划中只写了原则性要求。■事件2:在编制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细则时,对于关键设备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文件审查点(R点)的设置,监理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被采纳写入细则。■事件3:在设备安装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在每次混凝土浇筑时,都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部,以便安排旁站。但有一次浇筑作业在夜间进行,施工单位未提前通知,监理员未能旁站。■事件4: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已安装的管道焊缝进行抽检(平行检验),发现部分焊缝内部存在气孔,但施工单位提交的自检报告显示全部合格。■问题:■1.针对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对“平行检验”和“旁站”的定位是否准确?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应如何规定这些监理方式?■2.针对事件2,指出其中不妥之处。监理细则的编制人和审批人分别是谁?■3.针对事件3,对于夜间浇筑未通知监理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4.针对事件4,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谁为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下一步应怎么做?

正确答案:■1.不准确。■在监理规划中,应明确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并规定其总体原则、范围和要求。■在监理细则中,应将规划中的原则具体化,明确具体哪些工序需要旁站,旁站的关键控制点是什么;平行检验的具体项目、抽检频率和方法等。■2.不妥之处:监理员无权独立提出监理细则的内容并被采纳。监理员可以参与讨论,但监理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3.处理: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就此次未通知的行为做出书面说明。2)对于已浇筑的混凝土,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该次浇筑的完整记录(包括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体检测(如回弹、钻芯取样)。3)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4)重申旁站监理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可依据合同进行相应处理(如发监理通知单批评、建议业主扣款等)。■4.应以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验结果为准。■理由:监理的平行检验是独立于施工单位自检之外的第三方验证,是监理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权的重要依据。■下一步工作:1)立即将抽检发现的问题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对同批焊缝进行扩大自检,并将结果报监理。2)分析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原因,审查其质检人员的资质和检测设备的有效性。3)对已查明的缺陷焊缝,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返修方案并实施。4)将此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并在监理例会上提出。
2). 某大型钢铁企业进行生产线技术改造,与某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8000万元。为确保合同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遂请其母公司(另一家大型国企)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监理公司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事件1:合同履行至中期,因发包人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导致安装工作停工20天。■事件2:承包人停工后,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同时,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母公司)先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事件3:发包人承认拖欠工程款,但认为承包人在安装中使用的部分非标设备存在质量瑕疵,虽不影响主要功能,但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并以该损失与工程款进行抵销。■事件4:双方就质量瑕疵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发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监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监理公司未尽到质量监督责任。■问题:■1.针对事件2,保证人(母公司)是否应立即支付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依据《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条款,说明理由。■2.针对事件3,发包人要求以质量瑕疵损失抵销工程款的主张是否合法?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双方的争议?■3.针对事件4,发包人将监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合法?监理公司应如何应对?■4.本案例中,如果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1.保证人不应立即支付。■理由:母公司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事件2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承包人是否也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尚未厘清,且发包人已提出抗辩。在债权债务关系未最终确认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发包人的主张具有合法性。■理由: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或抗辩的,可以依法主张抵销。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地处理双方的争议,首先组织双方对质量瑕疵问题进行确认,如协商不成,应建议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处理。■3.不合法。■理由:监理公司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委托监理合同关系,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起诉承包人,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若认为监理单位存在履约不当,应依据监理合同另行起诉或反诉,不能直接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将监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4.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符合以下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事先已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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